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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卖身契不能轻易签订(3 / 5)

是艺人合约。

所谓的艺人合约其实就是:有关影视歌行业的明星艺人与公司及经纪人之间的协议书。

而艺人的合约也包含很多种,最重要的当然是号称“卖身契”的全约了。签下了这个合同的话,一般来说,这个艺人基本上短期内是定死在这一家娱乐公司了。因为,全约包含了经济约、影视约、唱片约、代言约等等绝对完全的合同在内,你的一举一动乃至于生活方式全部都要由这家娱乐公司安排,嗯,当然是不违法的前提下。

所以,如果不是绝对大牌,且名声很好的娱乐圈大公司,一般的明星都不会随意的签下全约的,除非签约的是新人,这就另当别论了。毕竟,新人要是没有绝对的实力和手腕,你连出道都难,见到了合同还敢挑三拣四吗?(参考05我型我秀的冠军某谦的事例)

而剩下来的就是比较全面的经纪约了,这个经纪约是指经纪公司或者经纪人代理艺人的演出,影视剧,通告等,很多艺人都有先签经纪公司再由他们负责处理自己的其他事情的先例。

经济公司很多人可能理解,但是实际上娱乐圈内还有为数不多的大牌经纪人自己开工作室,然后只打理手下的几个王牌艺人的各种事务的这种存在,不过这种独~立经纪人一般都是不会签约新人的,因为他们的手下基本都是一流的歌星、影星,谁会随意花精力捧新人啊?除非你的天赋好得根本无法抛弃。(参考天后王斐、天王“医生”的经纪人陈佳瑛)

除了这两种都很重要的艺人合约方式之外,剩下的就比较简单单一了,比如和影视公司签约的影视约,和唱片公司签下的唱片约。

而现在,很有“自知之明”的吴一芬就提出的就是“拿下”潇洒哥的唱片约,也就是说,一旦某人和她签下了合同,那么,从此以后,在合同没有被买断、到期结束或者其他意外导致中断,那么,潇洒哥以后就只能由福茂给他发行唱片,并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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