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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章、朕与他火并(3 / 7)

,只不过与文臣相比,从武这条路少了一个庞大的士绅群体。

而君臣口中的豪奴,那就涉及到大明实质上的奴仆制度了。

官方层面,实质的奴隶也存在,那就是战俘、罪犯家眷,属于国家直接剥夺了良民身份。类似这样的奴隶,宗室、勋戚、官员也有相应的蓄奴许可,但数目上会做象征性的规定:英宗年间改过一回,增加了恩典,允许四品以上蓄奴婢十六人,五六品十二人,七品以下递减两人。

而“庶民之家当自服勤劳力作,故不准存养奴婢”,违令“杖一百,即放从良”。

官方似乎一直致力于禁止民间自发的良人奴仆化,但民间自有对策。

首先是买卖,“皆不书为奴为婢,而曰义男义女”。卖身契卖成了义男义女身份,实则是奴婢。例从主姓,成年后还可能给予田土婚配,成为世仆。

对此,朝廷的对策就是绝不承认义男义女的奴婢身份,在法律上把他们看做是主家的子孙,纳入户籍丁口。

然后是雇佣。离朱常洛最近的是万历十五年,朝廷有了一个新体例:官民之家但凡请人,要立有文券、议定雇佣年限。

除了官方允许的官员权贵蓄奴,朝廷其实一致致力于在法律层面保留其他实际奴婢的良人身份。

但由于官绅特权的存在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实际又会出现自己完全没有了田产、佃租权贵官绅田土的佃仆,还有与权贵官绅合作、主动投献以规避赋税的豪奴。

这些豪奴的特点是仍然拥有较多的资产,他们只是向名义上拥有了自己土地或店产的主家交“佃租”,但实则自负盈亏,往往充当着主家的“高管”角色。

与佃仆、雇工不同的是,豪奴家仍旧是良人身份,可以读书、应试、做官,大多数豪奴自己还另有佃仆或雇工性质的奴婢。

发展至今,权贵官绅也懂得不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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