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良在办公室里写起一篇关于自己想法的文章:
“政府应明令规定国营航业与民营航业应如何分工合作,共谋国航进展,并建立航运政策案”
具体内容是:
针对国营民营航运业间出现的矛盾,中心点就集中在建议统筹设立国家的轮船航运业政策,统一规划国营民营以及整个国家的航运业发展方针上。他认为“在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组织下,就我国目前航况言,为避免国营与民营业务上冲突计及对抗计,为整个国航前途开展计,我政府亟应明令规定国营与民营航业分工合作之方针与步骤,并以国家立场,树立一贯航运政策”。
他的具体设想分为三部分:
一是规定国营航业以开辟国际间远洋航线为专任;
二是规定民营航业在政府奖励保护统制之下,力谋国内航线之进展;
三是在航权尚未恢复前,国营与民营轮船公司应多方合作,这样“可集中力量,抵抗外航侵略”。
同时他建议应由政府明确规定以下各点:
1.国营招商局与民营轮船公司须一致在航运统制营业合作下,共谋发展;
2.国营与民营应站在整个国航立场,多方合作,与外轮抵抗,如招商局码头、栈房租与民营利用,招商局应脱离与外商怡和、太古建立的三公司海运集团等;
3.根据国家保护奖励航业的原则,不仅政府对国营民营应一体待遇,国营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对航业之进展,有时亦不妨稍示牺牲;
4.国营航业,根本不应与民营航业作营业上之竞争。
总之,他认为,“招商局系国营企业,在原则上虽应力谋营业上之发展,然其经营意义,似不能纯以利润为依归,故在国内航线中,只能联合民营充实力量,以抵抗外轮为职责,断不能与民营航业作营业上之竞争,较力量上之厚薄,而阻碍整个国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