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鼓励生育,认为生育出来的孩子是属于全社会的,不是从属于父母个人的。将来这些孩子没有义务去赡养父母,只有义务去缴纳庞氏社保,然后平均分配地供养所有领社保的老一辈公民——也就是说,无论你生多生少,你自己领到的养老保险都是这么多。
那么,父母多生后用国家补贴孩子的钱、抠出一部分来挪用于自己的生活,我觉得那也没什么问题——在这些国家,父母养育超出数量的孩子,就相当于是在做保姆,为国家的庞氏社保库打工。他们自己挪用的那些钱,就当是他们的工资了。但是他们也只能赚这份钱到孩子年满18周岁,并不能得到更多回报。而发达国家和我们那几十倍的恶性超生差距,靠的就是这份法律保障维系起来的。”
冯见雄把话说到这份儿上,刘明算是彻底对这个点哑口无言、放弃治疗了。
而站在冯见雄的立场,其实他并不反对国家05年的政策,也不反对十几年后放宽了的政策。他多了这么多年的经验,怎么可能看不清这个问题?
后世的他,担忧的唯一问题,就是国家彻底放开之后,意识形态没有跟上,让心怀恶意之人钻了空子。
在刘明哑火之后,冯见雄恰到好处地为这个点做了个小结:
“西方国家之所以这么立法,基于的最根本法理原理,就是社会契约论——只有双方协商的契约行为,才能附带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任何单方行为,是不应该强加给对方义务的。
比如赠予行为是单方行为,送的人说送了,这行为就结束了。所以赠予必须是无私的,不能附带条件,附带了就成了合同行为了。哪怕是《遗赠扶养协议》,其实也不能算是真正的‘赠’。
而父母把孩子生下来的时候,孩子是无辜的,他没有任何权力选择自己要不要来到这个世界上——所以生育的行为,就必须附带抚养义务,并且在法律层面上不得期待子女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