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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第十七世纪(5 / 49)

就是散布在全国各地的矿监和税监们的奏章,上午送进皇宫,朱诩钧的“朱批”谕旨,下午就发了出来。其敏捷迅速的程度,使宰相们自顾形惭。

由宦官管理开矿和负责征收赋税,是大黑暗时代的暴政之一,依照儒家正统的政治哲学,凡是祖先创立的制度,后世子孙绝不可以更改,而“矿监”和“税监”,正是祖先创下来的制度之一。所谓矿产,主要的是金矿、银矿和朱砂矿,某一个地方一旦发现矿苗,皇帝就指派一个宦官前去主持,官衔是“某地某矿提督太监”。所谓税收,政府本有财政部(户部)主持,财政部也本有它的税务机构。但皇帝却另外设立一个征税系统,由他指派的宦官负责,称为“某地某税提督太监”。简称为矿监和税监。

在二十世纪,开矿是一件受人欢迎的生产性建设,但在大黑暗时代,却是谋杀的手段。宦官在最初派遣时,固然只有一个人,不过依当时官场的传统习惯,他至少拥有一百余人的随从。在随从中,他遴选十几个负实际责任的矿务官员,此十几个矿务官员,各又有一百余人的随从(这正是《红楼梦》所形容的“奴才还有奴才”的现象),每家以五口计算,一个矿监至少有五千人寄生在他身上,这种非生产的人事开支,就是最富有的金矿都无法负担,而且还不把贪污的数目计算在内。矿监系统自有他们的特殊办法,这办法就是一律转嫁到当地居民身上,那只要随意指认某一个富家地下有矿苗,就可以了。一旦被认为地下有矿苗,那家房屋就要全部拆除,以便开矿,唯一避免拆除的方法是贿赂。开矿时挖掘不到或矿藏不多,附近的富家随时都可被指控“盗矿”,富家破产后,盗矿的罪名就延伸到穷人头上,他们被投入监狱,苦刑拷打,直到全家尽死,或缴出全部“盗矿”的赔款。一个矿场即令枯竭,也不能关闭,因为关闭后五千余人的生路便告断绝,所以全部开支,包括呈献给皇帝的数目,都由当地人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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