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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奇阁 > 上海王 >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七章(4 / 11)

做的事就相当不光彩:她几乎是在强xx她一直当作叔叔、现在正要做她后父的人。这种事,只能是捂得紧紧的隐私。哪怕七十六年前,到了法庭上,我作为被告,如何证其确有?原告却容易证其无:“我的这个先祖如此教养,得到如此敬仰,既然社会地位高尚,如何能做此等卑劣事?”先人的花花事,越有其事越不能说,历史舞台的灯光,只能照到她身上最光辉的地方。

且不说三年五年官司,最后是否判个什么结果,不谈败诉赔款,光律师费就得让我免费瘦身。吃了官司,还要被人骂为“炒作”。你既然已经读到这倒数第二章,想必清楚我的窘态。

不少朋友建议,在首页上加一个常见的声明:

本书纯属虚构,所有的人和事,均为想像产物,请勿对号入座。

我请律师看了,他说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话,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判你侵犯了先人名誉,你的声明只是欲盖弥彰。

我思来想去,进退维谷,真是生了气,决定另写一条“此地有银三百两”。如果读者漏过第一页,没有注意我那条世界上惟一独特的声明,我在此再重复一遍:

本书完全属实,人物情节,均有实据。有意对号入座者,已代订座位。

律师看了笑笑,不置可否,只是说法院如果不判你侵权,写了这么个奇怪条文,依然还是不侵权。对法律神圣的公正性,你的任何声明,一钱不值。

既然如此,我何必胆怯心虚:是福跑不了,是祸躲不开。

写筱月桂,使我也成了一个血性女子,我相信上帝同情有话直说的作者。比如书中常荔荔见不得人的事,是我花了极大代价调查出来的。担心与人打官司,而不敢写,最大的损失是使这本书失实。

倒是筱月桂对我说,你不过就是个叙述者,不过是记录整理我说的事,要负责,也是我筱月桂负责,何必在意不相干的人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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