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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九年(2 / 5)

审团的法律倾向,专业的法律人士是不能入选陪审团的,所以你说的这个理由并不成立。基于百姓朴素道德标准形成的案例法,才是最符合广泛认同的,明之前各代律法,亲友包庇大多不入罪,看那些听众的样子,似乎也认为该当如此,是符合此时道德认知的结论,我觉得并没有判错。”

陈新摇摇头笑了一下,“其实在我看来,你这个陪审团最大的好处,只是将法官的压力分担了,尤其是在涉及争议姓案件的时候,攻击的对象会集中在陪审团身上,由此可以维护法官的权威。”

刘民有争辩道:“优点不止一个,陪审团制也可以称为**司法,更容易消除司法[***],这种方法也能对宗族和缙绅产生制约的作用,也可以长期的培养公民的**思维。”

“一个人会徇私舞弊,九个人亦同样可能如此,甚或在挑选时就可以作弊,仅仅是社区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认知标准,进而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辛普生案就说明这种制度同样有缺点,并不能代表最广泛的认同。所以单纯的法系区别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解决司法公正不在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需要更广泛的社会体系协同,各方面配合起来才行,比如今天小小一个庭审,我就发现了欠缺的警察系统和律师,涉及这两个体系又需要其他体系来支撑。同样的,**思维并非是一切社会问题的良药,虽有西方各国这样的正面例子,亦有反面例子,看看印度、菲律宾这些**国家,不但经济不发达,[***]程度也名列世界前茅。”

“屯堡的体系需要改变,建立适合更广范围的制度,我们不可能依靠屯长治理天下。。。”

陈新大声打断道:“任何单个制度都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当时的需要才能决定什么最合适。制度之外亦可用措施来替代,便如某处路口禁止车辆通行,你说是制定一个禁止通行的制度找人执法有效,还是摆几块水泥桩子有效?我认为水泥桩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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