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状,江淮只能与朱瞻壑介绍起来。
在明代初创的县衙中,除知县、佐贰(副官)、首领官等数量很少的“朝廷命官”之外,大量的日常行政事务是由各房、科中的吏书来完成的。
吏书为吏员与书算的合称,其中吏员是由朝廷任用,在吏部注册,地位低于官的公职人员,大致相当于后世的公务员。
书算包括书手、算手,书手又有主文、贴书等多种称呼,是从百姓中佥雇,辅助吏员办理文书、会计事务的人员,大致相当于后世的事业编。
杂役多从事跑腿、缉捕盗贼、收税等苦力工作,大致相当于后世的辅警。
随着永乐新政推行,原本的县衙也经过整顿改制,不再存在书算和杂役,整个县的编制分为一名知县,一名县丞,一名主簿,六名六房典史、六名六房司吏,一名县教谕、一名县巡检使,合计十七名正九品以上的主官。
主官之下,是规模二百余人的县吏员和村吏,以及规模从一百到三百不等的兵马司员。
县吏主要在县衙的各房科中办事,处理案牍文移事务。
村吏主要就是在村镇上担任镇长、里长、粮长等职位的吏员,主要负责收税和招工修建和人口统计等事务。
兵马司员主要负责城内捕盗,巡视街道,以及巡视城外官道等事务。
朝廷将五人以下规定为盗,五人以上规定为匪。
盗由兵马司处理,匪由军队出面,分工明确。
在县衙大堂两侧,衙门会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政务较为冗杂的县还从中分出粮科、马科等。
此外县中的官学、巡检司、税课局、递运所、水马驿、河泊所、仓库、闸坝等机构均设有吏。
吏员在公务执行中的地位十分重要,而大明朝以主官决策,吏员执行。
大量的刑名、钱谷、行移文书等工